315特辑BOB半岛 转载

2024-08-17 21: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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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发生前,预付式消费中的健身房退卡退钱难问题就屡见不鲜。2020年以来,全国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在防控政策要求下,包括健身房、瑜伽馆等在内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出现长时间暂停营业的情况,一些健身房直接跑路了事,人去楼空,让诸多会员人心惶惶。为及时止损,一些会员会提出诸如“疫情导致无法正常健身”“健身房闭馆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指定私教离职”“频繁更换教练”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退卡退费。

  会员因上述原因向健身房提出解除合同时,健身房通常会以事先合同中已有相关条款约定为由拒绝退卡退费,或者表示需要扣除高额的违约金,进而导致服务合同纠纷频发。

  1.服务合同中对解除条件已做相应约定,健身房与会员均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无纷争。

  2.服务合同中虽对解除条款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健身房与会员均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但会员认为违约金金额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要求减少违约金。一般经消协、法院等中间方调解,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合意解决纷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存在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目的落空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原告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再进行健身运动,《私教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系出于自身原因,而非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健身场所对入会会员人数、器械设备、教练等有一定的配比,会员要求退会对于场馆经营势必造成一定的损失,综合考虑原告所持有的会员卡种类及其提出退卡的时间,原告已上的课程数,原告要求退会给被告带来一定的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退还私教课程部分费用。

  皓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苏X以赵XX迟到为由拒绝提供课程服务,因皓程公司未举证证明赵XX迟到时长、迟到次数等,即使赵XX确有迟到现象,亦无法证明已影响到服务合同的履行。皓程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赵XX提供课程服务,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赵XX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林X与渝北区塑影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2021)渝0112民初12976号】

  被告的经营者虽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的2021年1月课程表中告知了“操课不足五人不开课”,但双方签订的《会籍入会协议》及口头约定中并无该内容,“操课不足五人不开课”显然是被告对其合同义务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免除,属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注意:该条款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被告的该项变更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被告发送的该“操课不足五人不开课”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的行为属预期违约行为。原告按被告确定的开课时间前往上课,被告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操课不足五人不开课”为由拒绝开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被告收取费用后,在原告的会籍期限内停止营业,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

  【案例2:姚XX与杭州纽维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0)浙0109民初1593号】

  就违约责任问题,原告起诉主张因被告拖欠租金等费用导致出租方收回场地并解除租赁关系,致使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使得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尽管被告曾提出原告可选择其兄弟公司的其他门店,但其自身所属二家门店现均已停业,亦未提供可供服务的其他健身场所供原告选择,更何况合同约定的是原告享有选择权,并非必须接受,故原告不构成单方违约。综上,本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未使用部分的费用,于法有据。

  【案例3:周XX与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钱江世纪城宝盛店服务合同纠纷(2020)浙0109民初12433号】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更换教练的现象系因教练离职造成,虽然《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约定被告具有更换教练的权利,但是原告购买的私教课程具有系统性、私密性等特点,更换教练的确会对私教课的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可完全归责于原告方,被告要求扣除2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4:义乌斯塔克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XX服务合同纠纷(2021)浙07民终110号】

  本院认为,杨XX与斯塔克公司签订的《玛斯特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中约定由陆X、赵X作为杨XX的私人教练进行健身指导授课,该约定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合同签订后,指定的私人教练在合同有效期内即已离职,故杨XX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玛斯特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中“权利义务”第2条约定“若原指定之私人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指导,本人同意玛斯特健身有权另行安排教练替代,若更换的教练提供第一次指导后七日内,本人提出正当理由表示更换后的教练不适合为本人提供指导,则有权再请求更换其他适当的私人教练,但不能以此理由申请解除合同或退费。”该条款系斯塔克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杨XX解除合同的权利,斯塔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好用的瑜伽软件学瑜伽收费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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